第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ST 威达 公告编号:2010-058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第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 年12 月28 日以传真方式召开了第六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10 年12 月24 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 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债务重组的议案》。
本公司原大股东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下称威达集团公司)于1997年7月2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借款2500万元。由于上述债务到期未能归还,被债权方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起诉。该借款、担保纠纷一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0日下达的(2001)粤高法经一终字第423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威达集团公司尚欠的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2,500万元借款本金及部分利、罚息(自借款之日起计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其中威达集团公司已付还利息56,177.57元予以抵除),承担其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为此,公司根据谨 慎性原则,于2002年就该债务担保事项确认了20,243,716.22元的预计负债,2004年公司就该债务担保事项补计利息95.76万元,预计负债累计达21,201,294.22元(详见本公司于2010年2月6日在《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2009年度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之附注七、1)。由于债务人至今仍未如期清偿所欠债务,本公司连带保证责任目前仍未解除。
2005年7月2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信达”)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了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对威达集团的上述债权,成为威达集团债权方,由债务人威达集团向福建信达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本公司承担威达集团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为化解担保风险,适应公司资产重组的需要,公司与债权人福建信达达成协议,公司愿代债务人威达集团向债权人福建信达偿还1250 万元债务后,则福建信达同意豁免公司对上述债务所承担的担保赔偿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付德印、高新才、周一虹发表独立意见:经审核确认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公司与债权人福建信达达成的《债务重组合同》符合公司实际且有利于化解财务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会议关于债务重组议案的决议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要求公司经营班子在公司代债务方清偿债务后,积极做好担保债权的追讨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利益。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1年1月13日召开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具体情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的“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ST 威达 公告编号:2010-059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重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债务重组事项概述
(一)本次债务重组基本情况
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下称“福建信达”)
债务人: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交易事项:债务重组
交易方式:本公司代债务人偿还1250万元债务后,债权人免除本公司担保责任。
协议签署日期:2010年12月28日
(二)本次债务重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重组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债务重组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无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公司2010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以全票赞成审议通过了本次债务重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核确认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公司与债权人福建信达达成的《债务重组合同》符合公司实际且有利于化解财务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会议关于债务重组议案的决议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要求公司经营班子在公司代债务方清偿债务后,积极做好担保债权的追讨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利益。
二、债权人情况介绍
(一)福建信达基本情况
1、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2、注册地:福州市
3、住所及主要办公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05号
4、企业负责人:吴 斌
5、税务登记证号码:闽地税字 350102705102571号
6、主营业务: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
7、债权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债务重组对方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与本公司除本次债务重组外无其他交易,也无其他协议。本次债务重组不存在附加其他条件或补充协议。
8、最近五年之内,福建信达无受行政处罚;无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三、公司债权债务发生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原大股东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下称“威达集团”)于1997年7月2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借款2500万元。由于上述债务到期未能归还,被债权方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起诉。该借款、担保纠纷一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0日下达的(2001)粤高法经一终字第423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威达集团尚欠的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2,500万元借款本金及部分利、罚息(自借款之日起计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其中威达集团已付还利息56,177.57元予以抵除),承担其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截止目前,本公司就上述债务担保责任确认了21,201,294.22元预计负债(详见本公司于2010年2月6日在《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2009年度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之附注七、1)。由于债务人至今仍未如期清偿所欠债务,本公司连带保证责任目前仍未解除。
2005 年7 月20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信达”)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了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对威达集团的上述债权,成为威达集团债权方,由债务人威达集团向福建信达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本公司承担威达集团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债务重组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福建信达协商确认,福建信达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对债务人威达集团的相应债权。公司为前述威达集团所欠福建信达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偿还其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部分赔偿责任,履行赔偿义务。截止协议签署日,威达集团所欠信达债务本息合计达92,215,167.87元。其中本金为25,000,000元,利息为67,215,167.87元。
2、《债务重组合同》约定:如果公司在债务重组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福建信达按时、足额偿还1250 万元,则福建信达同意豁免公司就重组债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3、债务清偿方式为现金方式。还款期限为《债务重组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债务重组金额,债务重组金额为1250 万元。
4、债务重组合同生效时间。本次债务重组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上述债务重组涉及的款项支付为本公司自有资金。
五、本次债务重组的目的
1、债务重组的背景、目的和原因。本次重组债务系历史遗留的企业担保事项。为适应公司资产重组的需要,有效化解公司担保责任,本公司与福建信达本着互利的原则,经充分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
2、本次债务重组对上市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本次债务重组可以有效解除公司担保责任,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截止2010年12月28日,本公司就该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21,201,294.22元。就本次债务豁免的会计处理问题,公司征求了2010年报审计机构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后认为,福建信达和公司已于2010年12月28日签署了《债务重组合同》,且公司已于2010年12月28日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金额支付了1250万元,福建信达已于2010年12月28日根据合同约定豁免了公司就重组债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12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可以于2010年度转回预计负债8,701,294.22元,预计公司将增加税前利润8,701,294.22元。
3、本次债务重组不涉及其他方为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债务重组合同》
特此公告。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ST 威达 公告编号:2010-60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12月28日召开的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月13日(星期四)上午9:00整
2、会议召开地点:兰州金城宾馆中三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1年1月7日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表决
6、出席会议对象:
(1)凡2011年1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2)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债务重组的议案》
上述事项已经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时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编号为[2010-048]号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
2011年1月10日的下午14:30-17:00。
2、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也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
3、登记地点:
本公司证券部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中安国际大厦14-5,信函上请注明“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邮政编码:400015
联系电话:023-63639600,传真:023-63637919
联系人:代继陈
4、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