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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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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钢构 公告编号:2010-002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66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6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306.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545.8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760.99万元。该事项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3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2564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新疆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将就超募资金的使用设立专户,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另行签署超募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届时将另行公告。

      公司连同保荐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与国开行新疆分行于2010年12月29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国开行新疆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65101560062878890000,截止2010年12月29日,专户余额为32,511.3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七万吨钢结构加工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超募资金的存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协定存款及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协定存款账户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不得直接对外进行任何支付,协定存款款项必须进入本《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定期存单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存单到期后相关款项必须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1月6日,期限3个月。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1月6日,期限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族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不得对外发生一切经济活动。另外,存单到期后如公司希望续存,将视实际情况签署补充协议并公告。

      二、公司和国开行新疆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族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族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国开行新疆分行应当配合民族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族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族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昱、孔庆龙可以随时到国开行新疆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国开行新疆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国开行新疆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族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国开行新疆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国开行新疆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族证券。国开行新疆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国开行新疆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族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族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族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国开行新疆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国开行新疆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国开行新疆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族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族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族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国开行新疆分行、民族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民族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钢构 公告编号:2010-003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改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授权董事会在公司股票发行成功后对《公司章程(修订草案)》中有关股本及股本结构条款进行适当修改,目前公司董事会已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见巨潮网。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一章 第三条

      修改前: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号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后:

      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66号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60万股,于2010年12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原《章程》第一章 第六条

      修改前: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修改后: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38 万元。

      三、原《章程》第三章 第一节

      修改前:

      3.01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02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03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04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情况如下:

      ■

      3.05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修改后:

      3.01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02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03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04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3.05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情况如下: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8日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分别转让给新疆德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71.10万股和新疆顺德投资有限公司100万股。

      3.06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038万股,均为普通股。

      3.07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特此公告。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