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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2011-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1-001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吉证监发[2010]278号)《责令改正决定书》,文件中监管局对公司2007年至2009年的规范运作情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责令改正决定书》中所述问题,将及时按监管局要求进行整改,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时完成监管局对我公司的整改要求。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6日

      附件: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文件(吉证监发[2010]278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责令改正决定书

      吉证监发[2010]278号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0年10月18日至10月22日对你公司2007年至2009年的规范运作情况和财务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下列问题:

      一、规范运作方面

      1、你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不全。

      2、你公司未留存近三年来董事会会议通知资料,无法确定是否按规定提前通知所有董事和提供足够资料以确保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

      3、你公司近三年所有董事之间代理出席董事会的情形,均未有授权委托书。

      4、你公司独立董事中无会计专业人士。

      5、你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未占多数。

      6、你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未签名。此外,未发现监事履行日常监督职能的工作记录。

      7、你公司个别股东授权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确。

      二、信息披露方面

      1、2008、2009年年报中未充分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你公司于2007年12月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长春市煤气公司债权42,525.56万元。2008年经你公司董事会决议,长春市煤气公司以其拥有的东郊制气厂净化系统等有关资产经评估后抵偿对你公司的债务。2008年2月,你公司收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煤气公司自由大路房屋拍卖款 530.62万元,未披露收到此款的情况。

      2、2008年年报中未充分披露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汽车燃气发展有限公司2006年对与长春金博经贸有限公司、长春伊通河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法律纠纷一案计提预计负债908万元。2008年10月,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送达《民事调节书》 (吉民三终字 [2006] 175号),三方达成调解协议。长春燃气公司在2008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公司已经取得《民事调节书》的情况。

      三、内控制度建设方面

      现行《公司章程》是2007年修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此后未根据最新规定予以修订。章程中现金分红政策未达到《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2008]第57号)的规定要求。

      四、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

      1、“预收账款”中部分款项会计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上述二、1项所述2008年2月你公司收到房屋拍卖款 530.62万元,计入“预收账款”科目。该款项不属于“预收账款”的核算内容,应调入“其他应付款”,待与长春市煤气公司事项解决后冲抵其债务。

      2、“应收票据”到期未兑付会计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你公司2008年末将存在争议无法到期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419.40万元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并计提坏账准备,其中222.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在2007年末已到期,应在2007年末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并计提坏账准备。

      3、重大会计估计未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规定。2008、2009年度你公司董事会未对下述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项(见表一)计得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形成决议。

      表1:

      单位:万元

      ■

      4、政府补助会计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你公司2008年12月收到长春市财政局2008年环保专项资金200万元,2008年末计入其他应付款,于2009年转入损益。此项环保专项资金应当计入收到年度2008年的损益。

      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的规定。你公司要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应于2011年1月21日之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于2011年5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我局将于适当时候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201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