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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1-0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版)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注1:业绩比较基准(Benchmark)=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注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5月31日生效;

    注3: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6%。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4%。

    在通常情况下,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其中M为申购金额: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M<50万0.8%0
    50万≤M<250万0.5%
    250万≤M<500万0.3%
    M≥500万每笔1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其中Y为持有年限: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Y<1年0.1%Y<30天0.75%
    1年≤Y<2年0.05%Y≥30天0
    Y≥2年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B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转换费:具体转换费率、计算公式及转换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0 年6 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4月22日公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因原董事Ciro Beffi先生于辞去本公司董事职务,原监事Pierre Bouchoms先生于辞去本公司监事职务,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推荐Massimo Mazzini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推荐Andrea Vismara先生担任本公司监事。2010年11月,本公司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同意由Massimo Mazzini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Ciro Beffi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同意Andrea Vismara先生担任本公司监事,Pierre Bouchoms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职务。本公司已将董事、监事任免的有关材料上报深圳证监局备案,据此对“三、基金管理人”的“(二)主要人员情况”中“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和“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2、因人员变化及安排等原因,新增加黄鑫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对“三、基金管理人”的“(二)主要人员情况”中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3、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部分中相关内容,数据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末。

    4、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本基金管理人 2010年7月9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搬迁公告》和2010年11月12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广州分公司的公告》,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一章中变更了北京分公司地址并增加了广州分公司等内容。

    5、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刊登的增加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一章,新增10家机构为本基金的代销机构。

    6、根据基金管理人2010年6月1日发布的《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据此变更了“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内容。

    7、根据基金管理人2010年6月30日发布的《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据此变更了“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及“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的相关内容。

    8、在“八、基金的投资”部分,新增了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截至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

    9、新增“九、基金的业绩”一章的投资业绩内容,数据截至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

    10、在“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一章,更新了“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的相关内容。

    11、因公司进一步强化和提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措施,更新了“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的相关内容。

    12、在“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一章,更新了2010年4月22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的信息披露情况,包括公告事项、信息披露的媒体与披露时间。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