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江中药业 证券代码:600750 编号:临2011-001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11号文核准,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27.32万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6元,募集资金总额549,835,2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33,090,648元。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0 年12 月24 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磊验字[2010]第201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昌青云谱支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青山湖支行、中信银行南昌分行、中国银行南昌市青湖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南昌铁路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011 年1 月6 日,公司与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及上述五家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中分别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若公司将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的调查与查询。海通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海通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中华、洪晓辉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3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
6、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海通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海通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