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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及全资子公司
    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392 公司简称:北京利尔 公告号: 2011-001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及全资子公司

      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60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75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2.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41,750.00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33,412,70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10048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同时,为了增加募集资金收益,签署了补充协议,在专户设立募集资金定期账户和通知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定期账户和通知存款账户不得直接对外进行任何转账或支付,定期存单到期和通知存款销户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存单不得质押。截止到2011年1月14日,专户余额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31,736.90元

      募集资金定期账户:300,000,000.00元

      募集资金通知账户:50,000,000.00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募集资金专户:9,988.28元

      募集资金定期账户:800,000,000.00元

      2010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2011年1月14日,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公司”)与保荐人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关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关林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洛阳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关林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1001533110050206613。该专户仅用于洛阳公司“年新增功能性透气砖110000 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洛阳公司设立募集资金通知存款账户,帐号为:41001533110049006613,洛阳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中未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以通知存款的方式存放于该通知账户。洛阳公司承诺在通知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民生证券。洛阳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洛阳公司和建行关林支行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洛阳公司授权民生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杨卫东、余华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洛阳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洛阳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洛阳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洛阳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洛阳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