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8中远债”2010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航运 公告编号:2011-10
债券代码:126010 债券简称:08中远债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8中远债”201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08中远债”按票面金额从2010年1月28日(“起息日”)至2011年1月27日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0.8%;
2、每手“08中远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8.00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1月27日;
4、除息日为2011年1月28日;
5、兑息日为2011年1月28日。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债券(“08中远债”),截至2011年1月27日将期满三年。根据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08中远债”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2010年度本债券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及方案
本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规定: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票面利率为0.8%。每手“08中远债”(面值1000元)派息8.00元(含税)。公司发行的“08中远债”本期付息总金额为8,400,000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1月27日;
2、除息日:2011年1月28日;
3、兑息日:2011年1月28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2011年1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中远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有关规定,本期“08中远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中远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中远债”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08中远债”付息的具体条款,可查阅2008年1月24日、2008年2月22日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亦可向公司咨询。
五、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0-62621396
联系传真:020-62621388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五羊新城江月路颐景轩3楼
邮政编码:510600
特此公告。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股票简称:中远航运 股票代码:600428 编 号:2011-11
债券简称:08中远债 债券代码:126010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44号文核准,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配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80,022,768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配股价格为5.56元/股,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112,926,590.08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98,059,298.39元。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已由承销商汇入本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月13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1]第00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1年1月17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配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四、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其它双方认可的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