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1-008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1年3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于2011年3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公司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8名,王铁先生因公事原因委托蒋辉珍先生代为参加。会议由董事长蒋辉珍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全体董事书面表决,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议案。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此次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调整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本次调整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而实施,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地点的变更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募投项目调整计划。
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投资计划的公告》。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1-009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1年3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于2011年3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公司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勇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全体监事书面表决,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决策,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投资计划。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1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1-010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投资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839号文核准,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2,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1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51.88万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高性能炭/炭复合材料产品技术改造工程、粉末冶金飞机刹车副技术改造工程、环保型高性能汽车刹车片技术改造工程、高性能模具材料技术改造工程四个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19,468.05万元。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共使用募集资金19,789.62万元,其中四个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共投入募集资金12789.62万元,超出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承诺投资总额资金7,000万元已于2009年10月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本次项目调整的原因
截至2010年12月31日,高性能炭/炭复合材料产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粉末冶金飞机刹车副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已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投资计划金额的50%,其主要原因是受项目实施场地的制约,公司减缓了募投项目所需设备的采购,以致影响了项目计划进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公司拟对上述两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编制具体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将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三、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次投资计划调整涉及两个项目:高性能炭/炭复合材料产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粉末冶金飞机刹车副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1、高性能炭/炭复合材料产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虽然目前高性能炭/炭复合材料产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较大,但经过充分论证,公司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
原投资计划: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资计划,高性能炭/炭复合材料产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原计划投资总额为5,980.97万元;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年产产能4000盘炭/炭航空刹车副,新增年产2000公斤航天用炭/炭复合材料;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10年10日。
截至至2010年12月31日,该项目共投入募集资金2,231.63万元。
本次调整内容:本次调整后,项目总投资额变更为5,985.72万元;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产产能4000盘炭/炭航空刹车副,新增年产1000公斤航天用炭/炭复合材料及新增年产5000公斤民用炭/炭复合材料;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11年12月。
调整原因:近几年,炭/炭复合材料在民用领域发展迅速,市场预估“十二五”期间年需求量将达10亿,市场前景良好,因此,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将高性能炭/炭复合材料产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达产目标进行了部分调整。由于项目达产目标的变更,项目总投资亦较原预算增加4.75万元。根据该项目受实施场地制约的实际情况,本次拟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日期推迟至2011年12月。
2、粉末冶金飞机刹车副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粉末冶金飞机刹车副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已由5,992.17万元调整至2,492.17万元。
虽然目前粉末冶金飞机刹车副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较大,但经过充分论证,公司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资计划,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10年10月。截至2010年12月31日,该项目共投入募集资金631.08万元。基于该项目受实施场地制约的实际情况,本次公司拟将该项目计划完工时间推迟至2011年12月。
四、本次调整对于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投资计划的调整,不会影响本公司此前的生产能力预期,也不会对本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相关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投资计划调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此次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投资计划的调整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本次调整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而实施,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变更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募投项目调整计划。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决策,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投资计划。
3、保荐人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博云新材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海通证券同意博云新材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投资计划事项。博云新材此次调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投资计划事项已经2011年3月2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保荐人发表的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1-011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2011年3月21日
(二)会议召开地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蒋辉珍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7人,代表股份数109,740,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28%。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其中,109,740,95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其中,109,740,95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其中,109,740,95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其中,109,740,95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其中,109,740,95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其中,109,740,95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其中,109,740,95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邹华斌、李赛男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