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金宇集团 编号:临2011-005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依法驳回徐财源对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概况:
徐财源诉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纠纷一案已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初审判决:驳回徐财源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徐财源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0-018诉讼公告)
徐财源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0)赛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案件审理结果
2011年2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本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收到法院(2010)呼民终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徐财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金宇集团2009年度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条款旨在保护中小股东正当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当大股东控制的决策程序非法排除了中小股东正当行使其表决权,决策结果侵害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但本案中金宇集团在收到大象创投公司的临时提案后做出股东大会延期的决定,并及时就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原因、延期之后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会议新增加的议题等事项进行了公告,给予包括徐财源在内的股东充分的时间对新增提案的内容进行了解、判断,既保证了股东能够如期参加股东大会并合理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也保证了股东大会程序的合理安排,与《公司法》规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的立法意图不相违背,所以因大象创投公司临时提案而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并未影响股东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且该次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并未使公司及股东的经济利益减少,而仅仅因为大象创投公司的临时提案不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而认定该项临时提案不合法,进而推出因该项提案延期的股东大会不合法,对该提案进行表决不合法,将该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十六项决议全部撤销,必然会给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干扰,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公司的实际利益就是股东利益的最终寄托,撤销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及股东均无益处,故对徐财源撤销金宇集团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徐财源关于金宇集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三、备查文件:
1、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呼民终字第01550号
2、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赛民初字第1208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