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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11-006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6日上午在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74,956,2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93%,其中有限售流通股为46,107,356股,无限售流通股为28,848,869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涂传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关于2010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4,956,225股同意,占出席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关于2010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4,956,225股同意,占出席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关于201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4,956,225股同意,占出席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关于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4,956,225股同意,占出席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关于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74,956,225股同意,占出席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六)关于续聘审计机构议案;

      表决结果为:74,956,225股同意,占出席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4,956,225股同意,占出席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根据公司法律顾问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罗浩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次大会的审议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11-007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6日下午在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75,026,2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95%,其中有限售流通股为46,107,356股,无限售流通股为28,918,869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涂传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5,026,225股同意,占出席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根据公司法律顾问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罗浩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次大会的审议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