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1 证券简称:双箭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8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11年4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5月10日上午9时
2、召开地点: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二楼会议室
3、召集人: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表决形式
5、主持人:董事长沈耿亮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30人、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5,9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67%。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耿亮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5,590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5,590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5,590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5,590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1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842,069.18元,母公司净利润为33,907,331.87 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2010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33,907,331.87元为基数,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3,390,733.19元,加上上年未分配利润156,052,901.92元,截止 2010年12月31日止,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86,569,500.60元。本着既能及时回报股东,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拟作如下分配预案:(1)以201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78,000,000股为基数,拟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5,600,000.00元。(2)以201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78,000,000股为基数,拟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此预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78,000,000股增加为117,000,000股,资本公积(母公司)由557,628,280.07元减少为518,628,280.07元。
表决结果:5,590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6、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经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将作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5,590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7、审议通过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经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将由7,800万元变更为11,700万元。
表决结果:5,590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5,590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5,590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股东提交了《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对独立董事在2010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调研情况、日常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报告。
双箭股份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2011年4月15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
六、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朱振武、李志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七、 备查文件
1、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