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1-030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5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1年5月13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对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2011年5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的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1-031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信息披露方面
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5月10日对我公司发出《关于对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1】第58号)》(以下简称“监管函”)。接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并针对出现的问题,召集专题会议,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具体整改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公司全资子公司三明新华都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收到沙县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的入园招商引资补助款1,100万元,公司未在收到该项补助款后及时进行公告。
二、自查情况
在收到深交所发出的《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立即展开自查。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第11.11.3条的规定,公司在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由于公司对于相关制度学习不够,对于“大额政府补贴”的条款理解不够细致,未能在收到该项补助款后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公告。
三、整改措施
(一)加强制度的学习、培训,强化信息披露工作力度。
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强化信息披露工作力度,确保已经建立的信息披露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
(二)加强沟通,明确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公司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再次明确了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延伸信息披露工作触角,构筑信息披露工作网络,确保及时反馈重大信息,努力做到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
(三)责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四)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龚严冰。
(五)整改完成时间:长期抓好落实,持续规范。
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提高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强化信息披露工作力度,确保已经建立的信息披露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1-032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
1、召集人: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5月18日上午11:00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89,004,5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0,320,000 股)的比例为55.52%。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04,5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涵、张明锋
3、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