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58 证券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1-003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1]489号《关于核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40,006,746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4月21日出具的安永华明(2011)验字第60604719_A01号《验资报告》审验,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已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单独或合称“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合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开户
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长安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专户1仅用于新建、改建营业网点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专户2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3”,与专户1和专户2合称“专户”),专户3仅用于超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瑞银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瑞银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瑞银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瑞银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瑞银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瑞银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8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瑞银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瑞银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瑞银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瑞银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瑞银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和瑞银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