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勇
据英国《金融时报》日前报道,金融稳定委员会将在今年7月拍板,决定哪些银行属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而这些被认定的机构可能需要持有附加资本。这是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去年制定的全球最低资本要求之外的要求。笔者认为,这项决定,对于中国银行业尤其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机构而言,并不是什么坏消息,因为就目前而言,中国的金融监管新规已走在了国际银行业监管准则的前头。
去年9月,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的瑞士会议上,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III》达成一致。改革方案主要涉及最低资本要求水平,包括将普通股构成的一级资本金比率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要求银行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至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此案被正式批准实施。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文本,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2013年起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前全面达标。
今年5月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至此,有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之称的新四大监管工具都已落地。新监管标准对中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并根据各机构情况差异制定了有区别的过渡期安排。可以说,这充分体现了银监会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巴塞尔协议》的实际行动。最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的大多数指标都要比《巴塞尔协议III》更严,要求更高,达标时间要求更早。
实际上,银监会去年初就探索创立了包括七大类13项指标的“腕骨”(CARPALs)监管指标体系,旨在体现新形势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改革发展和风险特征,提高包括工、农、中、建、交在内的大型银行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些指标体系中,既规定了法定值、触发值、目标值,又明确了监管调整值及其区间,把定量测量与定性分析、监管指标标准化与监管自由裁量权有效结合起来。从监管实践看,“腕骨”体系基本能适应大型银行监管需要。从今年起,“腕骨”体系的执行将更严格,将在大型银行中按照“一行一策”、“一年一定”的方式,应用于大型银行日常监管,而“腕骨”体系的具体执行情况还将与大型银行董事会、高管层的业绩考核相挂钩。推行“腕骨” 监管指标体系,不仅集中在法人行层面,还将深入五大行地方分支机构。
下一步,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若要在执行《巴塞尔协议III》方面能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笔者以为还须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新四大监管工具认真执行。为此,在资本管理方面还需付出更多的努力。
目前国内主要银行已达到了新监管标准,商业银行资本缺口很小,无需大规模补充资本。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供给的依赖性很强,为支持经济持续增长,银行信贷规模需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持续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本补充需求。未来5年,银行业应主要通过银行内部资本积累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国内银行应根据发展战略确定的风险偏好,前瞻性地制定经济资本管理规划,明确与发展战略相匹配的经济资本配置目标,明晰《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新四大监管工具所体现的监管资本要求。而经济资本体现的是银行内部落实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如果监管资本大于经济资本,表明风险的资本覆盖充足但同时也是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如果监管资本小于经济资本,说明银行所面临的非预期损失的风险超过了资本承受能力,风险资本支持不足。因此,要从经济资本的预算、配置、监控以及考核机制等各方面做出具体安排,通过经济资本配置政策有效指导银行经营发展过程。
随着“腕骨” 监管指标体系的进一步推行,大型银行这样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这就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尽快将经营战略从“红海”向“蓝海”转型,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适应新监管要求的必然选择。中间业务的扩张一般不增加银行风险资产规模,用于覆盖非预期损失的经济资本占用少,风险扣除低,盈利能力强。而且,中间业务的覆盖面广,具有产品差异性大、价格敏感度低、复制难度高和增长潜力大的特点。因此,在资本监管日趋严格的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要大力拓展现金管理、财富管理、私人银行、代理、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能有效缓解资本瓶颈约束,促进银行盈利模式转变。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