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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一体化岂能忽视农业价值
    2011-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田 立

      田 立

      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很多地方都在大胆尝试乡村一体化。但也出了不少问题,比如“被上楼”现象就是其中之一。现在,越来越多的基层干部开始认识到,乡村一体化绝不是个简单的形式与过程,而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笔者在黑龙江某地区农村调研时,对此也有了新的认识。

      乡村一体化的目的,应该是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土地产出,从而达到提升农业生产价值的目标。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对农业生产的认识还停留在“增加农业产量”的层面上,稍好一些可以着眼于“农业产值”,从而忽视了“农业价值”这样一个综合性理念。“价值”与“产值”虽然在很多方面具有一致性,但从更深层面看,两者存在差别。

      “产值”是个市场概念,是个通过市场反映的变量,然而,由于我国现有的农业生产力水平,能拿到市场上交易的恐怕就只有农作物和初级加工产品了,所谓“农业产值”与“农业产量”的区别就只剩下市场价格了,其实还只是收购价或批发价,至于最终的市场价格与农业产值就没多大关系了。而“价值”虽然也是个需要市场来反映的变量,但在缺少反应机制的情况下却很难体现,这也正是“价值”理念难以操作起来的原因。然而,不能因为不易操作就忽视价值的客观存在,更不可因此便忽视了价值逻辑的现实意义。

      从价值逻辑的角度看,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是提高农业价值的重要途径,其意义绝非农业产值所能比拟。如果能从这样的高度来看待乡村一体化,那我们就会发现这项工作的内涵远非“把农民集中在乡镇”那样简单。

      既然要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那么,一体化之后的生产方式转变就成为整个过程的关键。而这个转变的核心,就是农业产业化(绝非降低生产成本,而是提升农业价值)。现在已经逐步开展乡村一体化的地区,生产方式的转变并非质变,只是简单地把分散的土地承包权集中化,形成更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这确实是进步,但还远没有达到农业产业化的基本要求。

      基层干部并不是没有更深刻转变生产方式的想法,只是受到的制约太多。最根本的,土地使用权的独立化就是个相当大的问题。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就是承包权,严格地说,这是不许转让的。由于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要求,很多地方实际上已默许了这种转让,但基本条件是:不得更改农业生产的基本特征。由于这些限制和条件,农村土地参与产业化的价值就无法全部释放。

      根据发达国家农业产业化经验,土地证券化是几乎不可跨越的环节。这次调研期间,一些基层干部也朴素地表达出这种诉求,他们非常明白,不把更大范畴的土地权利交给农民,所谓生产方式的深刻转变就无从谈起。实际上,即便在土地公有制的制度安排下,依然可以将土地更深层面上的权利转让给农民,这就是土地使用权。它与土地承包权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包含对土地的处置权,只有让农民拥有土地的处置权,农民才有可能以手中的土地置换农业企业的股权,即土地使用权证券化。也只有土地使用权证券化了,农民的生产方式才能发生根本转变,才有愿望转向乡镇,寻求新的生活方式,才能最终达到乡村一体化的目标。

      说到生活方式,这也是当前乡村一体化面临的另一个瓶颈。调研中,很多农民反映出不愿意搬到城镇生活的情绪,除了生活成本高之外,更重要的是原有的生活状态被彻底改变了。实事求是地讲,生活方式的转变可能比居住形式的改变困难得多。过去我们常犯的错误在于,总是以我们对生活状态的理解来衡量他人,却忽视了他人对生活的自我感悟。高楼大厦固然有其迷人魅力,但小桥流水难道就不是生活的真谛吗?

      由于对生活方式的理解不同,所以很多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乡村一体化的进程中,常有费力不讨好之感。一方面,地方政府想了好多好办法激励农民“进城”,比如用土地置换来降低农民在城镇的“安居工程”的成本,以最大限度降低这些专门为农民进城准备的住房价格,之后又在农民新区周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强化新区房地产价值预期,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严禁非法买卖等等。可到头来,还是有很多农民不愿进城。其直接后果就是,土地置换遇到困难,村一级的宅基地很可能无法完整复耕,造成耕地布局的零散化,从而失去了规模化生产的可能性,也就无法达到当初乡村一体化的初级目标。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乡村一体化的制度基础仍有待完善,土地使用权法制化,并用使用权置换现在的承包权至关重要。其次,生活方式的转变急不得,这只能是一个过程,而不应该是一项任务,不可设定急功近利的时间表,而应循循善诱,逐步转变。乡村一体化固然对农业价值提升有意义,但得不到农民认可的情况下,再有意义的战略都不可能一步到位。(作者系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工程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