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热电 2011—临031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10日上午10:30分在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刘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人,代表股份 310,035,0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28%,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冯翠玺、李梦律师参加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 关于提名张奇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张奇峰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同,于雳女士自即日起不在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310,035,05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 关于向天富阳光生物科技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向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7200万元担保,用于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在该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由江苏赛奥生化有限公司提供对该项担保的反担保,项目建设结束后,由天富阳光生物有限公司以股权和项目形成的新增资产对贷款进行抵押,以早日解除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同意 309,740,85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 %;反对294,200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冯翠玺、李梦律师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