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A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1-034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关于签署A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52号文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349号《关于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的审核同意,公司已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5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2.00元。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2,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216.4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483.60万元。本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为58,483.60万元,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立信大华验字[2010]126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决定用超募资金5,000万元对全资子投资,2011年5月28日全资子公司已在肃宁县工商管理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肃宁县京南裘皮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南裘皮城”)。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京南裘皮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京南裘皮城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肃宁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2501040015427,截止2011年5 月18 日,专户余额为5,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皮毛市场二期工程及相关配套建设 ,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京南裘皮城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京南裘皮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京南裘皮城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对京南裘皮城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京南裘皮城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勇、巴永军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京南裘皮城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京南裘皮城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京南裘皮城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第10个工作日之前)向京南裘皮城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京南裘皮城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京南裘皮城、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京南裘皮城或者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京南裘皮城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京南裘皮城、专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