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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1-029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2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5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7.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40,6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130,226.64万元,超过募投项目计划投资额(40,422.00万元)的部分为89,804.64万元。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已出具了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100006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的募集资金项目主要由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安徽省瑞丰化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安徽辉隆集团瑞美福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美福”)、安徽辉隆集团皖江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安徽辉隆集团皖淮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淮”)、安徽辉隆集团东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共同实施完成。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会同上述控股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瑞丰公司已在农发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334999900100000708251,截止2011年5月24日,专户余额为:1,011.6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瑞美福公司已在农发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334999900100000712771,截止2011年5月24日,专户余额为:1,020.8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皖江公司已在农发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334999900100000710511,截止2011年5月26日,专户余额为:15,989.6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皖淮公司已在农发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334999900100000711641,截止2011年5月26日,专户余额为:6,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东华公司已在农发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334999900100000709381,截止2011年5月30日,专户余额为:1,996.7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上述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智慧、王泽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上述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