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公告编号:2011-20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由2011年5月11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利润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1、以2010年度末总股本483,34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送红股3股(含税),本次分红后总股本将增至628,342,000股;并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息193,336,000元人民币(含税)。B股股东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扣税后境内个人股东、非居民企业股东实际每10股派息3.3元人民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本公司对B股外籍个人股东未代扣所得税。
2、B股股息折成港元派发,汇率按照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后第一个工作日(2011年5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1港元兑人民币0.8363元)折合港币兑付。
3、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二、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
本次分红派息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1年6月21日;除息日为2011年6月22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6月24日。红股起始交易日为2011年6月27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1、 本公司国家股股东;
2、 截止2011年6月 24日(最后交易日:2011年6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办法
1、国家股股息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B股股息于2011年6月24日通过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红股于2011年6月27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帐户。若投资者于2011年6月24日办理杭汽轮B转托管,其红股和股息仍在原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红股起始交易日为2011年6月27日。
五、权益分配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 | 比例 | 发行新股 | 送股 | 公积金转股 | 其他 | 小计 | 数量 | 比例 | |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 | 307,580,000 | 63.64% | 92,274,000 | 92,274,000 | 399,854,000 | 63.64% | |||
1、发起人股份 | 307,580,000 | 63.64% | 92,274,000 | 92,274,000 | 399,854,000 | 63.64% |
其中:国家持有股份 | 307,580,000 | 63.64% | 92,274,000 | 92,274,000 | 399,854,000 | 63.64% | |||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
境外法人持有股份 | |||||||||
其他 | |||||||||
2、募集法人股份 | |||||||||
3、内部职工股 | |||||||||
4、优先股或其他 | |||||||||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 | 175,760,000 | 36.36% | 52,728,000 | 52,728,000 | 228,488,000 | 36.36% | |||
1、人民币普通股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175,760,000 | 36.36% | 52,728,000 | 52,728,000 | 228,488,000 | 36.36%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 483,340,000 | 100.00% | 145,002,000 | 145,002,000 | 628,342,000 | 100.00% |
本次实施送股后,按新股本628,342,000股摊薄后2010年每股收益为1.08元人民币。
六、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于2011年7月22日前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或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联系税务机关确认属实后,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办理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若有个人股东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请于2011年7月22日前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公司将联系税务机关确认并协助办理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公司联系方式详见七。
七、咨询机构及联系人
1、咨询机构: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规处
2、咨询电话:0571-85780432、0571-85780198、0571-85784758
咨询传真:0571-85780433
3、联 系 人:俞昌权、王钢、王财华
八、备查文件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证券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编号:2011-19 )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