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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新界泵业 公告编号:2011-039

      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方式举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31日发出通知,并于2011年6月15日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敏田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其中股东施召阳先生(持有公司6,857,142股)授权委托叶兴鸿先生签署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共计120,000,000股,占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0,0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相关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公司为子公司台州新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台州新界机电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到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参会董事签字的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