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1-026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1年6月14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2名,实际参会董事12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汽车经销商提供回购担保的议案》
同意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及经销商签署产品销售金融合作协议,为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经销商提供回购担保,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
同意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框架协议,拟定在重庆同兴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力帆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项目,项目总用地约480亩,容积率≥0.7,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1-027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汽车经销商提供回购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力帆丰顺”)为方便与汽车经销商结算,拟由力帆丰顺、经销商和指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经销商按最低不少于票面金额30%的标准向指定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用于向力帆丰顺支付购车款,经销商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30天必须存入足额资金至保证金账户。否则由力帆丰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20天,按照库存车辆原始发票金额的70%进行回购。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1年6月17日召开,经董事会12名董事通讯表决,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汽车经销商提供回购担保的议案》,同意力帆丰顺为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汽车经销商(法人客户)提供回购担保。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汽车经销商(法人客户)。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力帆丰顺拟就上述事宜与指定银行、经销商签署《银企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额度:总计人民币20000万元,期限:2011年6月至
2012年6月。
湛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授信额度:总计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
(2)指定银行在经销商符合授信要求的前提下与其签订《承兑协议》,经销商在指定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向指定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交付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其所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30%,并承诺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为预付款购买的汽车全部销售款逐笔存入该账户,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作为经销商在指定银行处授信的质押担保。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0天,经销商应及时足额地偿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至保证金账户,否则力帆丰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20天,按照库存车辆原始发票金额的70%进行回购。
(4)若经销商未按约定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0天向指定银行足额交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则无论经销商是否将《库存车回购通知书》对应车辆、退税发票、运输费用等交付力帆丰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天,力帆丰顺都应在收到指定银行退还的融资车合格证原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回购款直接划入经销商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偿付经销商到期应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将按力帆丰顺未付款项每日3%。的标准向指定银行支付违约金。
(5)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对力帆丰顺的上述回购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重点经销商提供和回购担保,是目前行业内较常见的汽车融资销售方式。该项业务的实施能够达到对经销商的融资支持并实现风险共担,从而有效拉动公司销售的稳定增长,确保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同时,要求公司经营层督促销售部门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回购担保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1-028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拟于2011年6月18日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本协议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乙方: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二、协议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力帆乘用车”) 本着认真、务实、合作的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力帆乘用车在重庆同兴工业园区投资兴办“力帆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力帆乘用车经考察,拟定在重庆同兴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力帆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项目,项目总用地约480亩,容积率≥0.7。
(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承诺提供给公司下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1.向力帆乘用车提供位于重庆市蔡家组团C标准分区“七通一平”工业用地约480亩。
2.保证未来提供给力帆乘用车的土地在完成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手续后无任何法律纠纷和他项权利设定。
3.授权国土部门委托重庆同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重庆同兴工业园区规划完成力帆乘用车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4.力帆乘用车取得项目用地后,授权重庆同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助和引导力帆乘用车办理项目入驻、工程建设、经济运行、项目退出等所需的各类手续。
5.授权重庆同兴工业园区管委会按道路、管网及平场规划向力帆乘用车提供一个进场开口位置,由力帆乘用车对进场开口范围内的道路管网进行保护和硬化,并承担费用。
(三)力帆乘用车承诺:
1.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重庆同兴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其生产工艺、“三废”及经营排放处理必须达到国家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四高产业”(高新技术、高端商务、高档次娱乐、高品质居住)、LED产业发展规划及机电仪工业园发展规划要求。
2.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力帆乘用车将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3.力帆乘用车按国土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有关程序进行申购项目土地,若招、拍、挂时遇该区域土地最低限价进行调整,则土地挂牌单价随之调整,以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4.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力帆乘用车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支付土地预付款3528万元,土地预付款不计利息。
5.力帆乘用车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在北碚辖区内注册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销售重庆市范围内生产的摩托车、发动机、微车、SUV系列车的销售公司。
6.力帆乘用车厂房建设必须按重庆同兴工业园区的整体规划设计建设,并服从、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协议的效力
1.若因力帆乘用车未按协议的约定或项目用地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程序的规定报名、摘牌、付款或提供相关资料导致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受阻、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2.未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力帆乘用车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建成投产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向第三方转让,否则,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有权解除本协议。
3.在力帆乘用车摘牌后一年内,如因力帆乘用车原因致使项目未能开工建设,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目的
本次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建设力帆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项目,是充分利用和享受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的优势资源和优惠政策,推进公司行业领先战略的进一步深入实施,为公司产业链的延伸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
四、风险提示
本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在资源配置、优惠政策、扶持措施以及项目建设及运营所需的支持和项目报批等方面还存在不确定性,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