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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11-2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79号文核准,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80万股,发行价格为20.00元/股,瑞康医药募集资金总额为47,600万元,扣除保荐费用、承销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3,509.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天圆全验字[2011]00080015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这四个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和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7001665660050155045,截止2011年6月27日,专户余额为21,135万元(大写:贰亿壹仟壹佰叁拾伍万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药品现代物流配送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74010182400040259,截止2011年6月27日,专户余额为6,278万元(大写:陆仟贰佰柒拾捌万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药品现代物流配送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78010100100101697,截止2011年6月27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大写:壹亿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18211432181,截止2011年6月27日,专户余额为6,096万元(大写:陆仟零玖拾陆万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授权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寒汀、胡智慧可以在专户开户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由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