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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销售“变法”
    2011-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丁宁 ○编辑 张亦文

      ⊙记者 丁宁 ○编辑 张亦文

      

      2011年10月,基金行业将再次迎来一次改变当下渠道垄断格局的契机,虽然任重道远,但“变法”的“渐入佳境”,让不少为此奔波劳顿的人,看到了希望。

      6月2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目前市场较为关注的亮点主要集中于,《办法》明确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对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资格条件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参与销售基金。

      此前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由于准入门槛过高,参与机构较少,天相投顾成为唯一获得基金第三方销售牌照、开展相关基金销售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但是,由于诸多因素,7年以来因没有找到合理的盈利模式,天相投顾在该业务上的发展并无太大起色。

      新的《办法》放宽了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一是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形式;二是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三是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办法》将允许金融证券专业人士参与设立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同时明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销售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规定,申请基金销售机构的商业银行包括在华外资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有关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与内地银行在互助基金分销上享受同等权利。

      这意味着外资银行已经名正言顺获得基金销售资格,从而延续了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精神,即赋予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代销内地基金的“国民待遇”。

      好买基金总经理杨文斌表示,长期以来,内地基金销售由银行垄断,非银行体系和外资银行加入后,“鲶鱼效应”将带动整个行业更加关注投资人的真实利益和诉求、带动基金产品的创新,提升投资人的整体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