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简称:中国中冶 A股代码:601618 公告编号:临2011-020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7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47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423元
● 股权登记日:2011年8月5日
● 除息日:2011年8月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8月12日
●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1年6月17日获得公司201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于2011年6月1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0年度。
2、本次派息以公司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19,11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23元,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7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23元,共计派发股利为人民币898,170,000.00元。
3、依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23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2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除前述QFII以外的A股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7元。
二、 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1年8月5日
2、除息日:2011年8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8月12日
三、 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1年8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 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三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A股上市公司通常做法,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公司H股股东现金红利派发的具体事宜详见本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刊登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的临时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赵瑞雄 邱子裕
咨询电话:010-59868666
咨询传真:010-59868999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中冶大厦
邮编:100028
六、 备查文件
公司201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