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业重组被赋予太多社会性期望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王晓华
近些年来,我国钢铁企业兼并重组事件逐步增多。但不少企业的重组多年来并未有实质性进展,处于胶着状态。重组过程中,以及重组后资源、人员的有效整合很多时候并不完善,跨地区、跨层级的重组更是困难重重。
如何层剖缕析重组中的现状与问题,给出好的政策建议,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研究钢铁行业重组的有关专家。
中央和地方重组目标存在偏差
上海证券报:钢企重组在世界范围内常有发生。与国外钢企的重组相比,中国钢企重组有什么样的特点?这些特点对重组的实施又有怎样的影响?
中钢协专家:从国外同类型重组时间看,其重组的目的及效果更多的是实现规模效益和提高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大型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本身的意义就是提高市场竞争力,获得较为理想的市场竞争地位,进而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企业赢利能力。
国外钢铁企业并购必然存在着股权的市场化交易。在股权调整完成后,新集团必然存在资源整合,建立一套较完整的集团管控体系,以保证新集团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运行。
与国外企业相比,我国钢铁企业在重组的市场化差别、政府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角色、所处市场环境均存在不小的差异。
我国钢铁企业多为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重组的产权调整基本上是中央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资产划拨,很少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产权的交易。同时,我国多数企业重组后,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集团管控体系,也没有发挥出重组后资源的协调与互补作用。
在欧美国家中,并购的主体是企业,政府在并购中的作用更多以监督为主;我国参与重组的大多数钢铁企业属于国有控股或国有独资企业,各级国资委通常是各大钢铁企业的最大股东,因此,政府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重组活动也是顺理成章的。
此外,虽然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推动钢铁企业重组,但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重组目标上存在一定的偏差。中央政府积极推动钢企重组,更多地着眼于全国范围内钢铁产能的优化布局,着眼全球领军型钢企的培育和钢铁产业竞争力的提高。这意味着中央政府并不支持每一个地方都把钢铁产业做大做强,对地方是有保有压的。但地方政府推进钢企重组,根本性目的是实现地区钢铁产业效益最大化。
中央政府对于产业产能结构性过剩的判断更倾向于通过企业重组进行存量调整;各级地方政府则更热衷于通过重组进行增量调整,即壮大本地区钢铁工业的规模与实力,这种目标的不一致很多时候导致重组的推进并不顺利。
重组被赋予了太多社会性期望
上海证券报:钢企的重组一直以来被赋予很大的期望,您认为重组是否能解决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无序竞争等问题?
中钢协专家:国内学术界、钢铁业界对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正面效应给予充分的肯定,普遍认为钢铁企业横向重组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如通过规模采购可以大幅度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能够提高在国际上下游市场的谈判地位,能够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无序竞争。
各级地方政府从本地区的发展角度通常提倡将钢铁企业重组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将企业重组与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相结合,其目的是壮大本地区钢铁工业的规模,提高本地钢铁工业发展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壮大当地经济实力。因此,中国钢铁企业重组被赋予了太多的社会性期望。
这些期望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事实上,如果淘汰落后产能、解决无序竞争等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法制环境、市场体制建设、进出口体制等诸多因素相关联的行业发展问题与企业重组直接挂钩,甚至将推进企业重组作为解决诸多问题的条件则未免有些牵强,也容易造成部分地区为了重组而重组。
同时,将许多产业发展问题归咎于集中度问题,进而为了提高集中度而推进企业重组,这本身并无助于产业发展问题的解决。
避免用行政命令干涉重组
上海证券报:从影响企业重组的宏观环境看,政府和市场双重因素的作用交织,决定了国内钢企并购重组摆脱不了财政体制、企业级别、所有权归属及所有制形式等不同因素的影响,您认为,在这个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该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
中钢协专家:虽然企业重组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实现发展战略、获取高额利润或其他目标而进行的扩张行为,应当是有企业作为主体的一种经济活动。但是,各级政府既是经济活动的协调者和监督者,同时也是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参与企业重组是其职责与义务所在。
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协调者和监督者,首先要为企业重组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监管的外部环境;其次要在政策上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积极引导和鼓励。政府有权终止不符合规则的重组活动,但却无权介入符合规则的重组活动,更无权强令非国有企业加入重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钢企重组事件中,通常本省内省管企业、市管企业间的重组一般较为顺利,跨省重组却往往阻力重重。这是因为我国现行中央和省级地方两级税制虽充分调动了省级政府大力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但却造成了各地政府的本位主义。在跨层级、跨地区的兼并重组中,地方政府面临税收减少的可能性,虽然有转移支付的补偿,但补偿多少又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让企业重组演变为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
因此各级政府要避免用行政命令干涉企业的重组活动。各级政府作为国有钢企股东参与到企业重组活动,其基本职责应定位于更有效的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