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合作开发宁波奉化阳光海湾项目事宜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1-20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
暨合作开发宁波奉化阳光海湾项目事宜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 8月2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9日签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8月1签发的《民事裁定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情况及基本案情
(一)受理情况
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被告: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阳光” )
被告:阳光海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阳光” )
被告: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新加坡阳光” )
公司与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因宁波奉化阳光海湾项目合作开发事宜【宁波阳光海湾项目合作开发事宜请参见公司临2010-26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及相关项目合作开发的公告》】产生异议,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7月29日向公司签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38号】。
(二)基本案情
公司与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于2010年8月25日签订了《资金支持与合作协议书》(下称“《协议书》”)。
《协议书》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向宁波阳光陆续投入项目建设支持资金三亿零一百万元,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但是,被告宁波阳光至2011年2月28日,并没有合法取得商业旅游和休闲居住用地600亩;其截止2011年2月28日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根据公司了解也没有达到三亿元人民币,即被告宁波阳光不能满足《协议书》约定的公司提供之项目建设支持资金转为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元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对其股权出资的条件。
根据约定,由于被告宁波阳光不能满足项目建设支持资金入股应满足的条件,宁波阳光就应该立即归还原告项目建设支持资金款项,并终止《协议书》。但宁波阳光并没有主动归还,被告香港阳光和被告新加坡阳光也未主动履行其担保责任。
因此,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次诉讼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1、判决终止原告与三被告订立的《资金支持与合作协议书》。
2、判决被告宁波阳光立即偿还原告款项人民币301000000元;赔偿原告自资金投入之日起至2011年2月27日止的利息损失6894034.16元【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六个月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自2011年2月28日起,每逾期一日,按照应偿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原告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至2011年7月28日止的违约金为22274000元)。
3、判决被告香港阳光和被告新加坡阳光对被告宁波阳光上述款项的偿还、损失赔偿以及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件进程情况
截止公告日,公司已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了民事裁定【(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38-1号】:冻结被告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价值人民币3078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立即执行裁定。
目前法院已将《协助执行通知书稿》发送至奉化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预查封,奉化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的宁波阳光为获取土地使用权向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得退还给宁波阳光。
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三、诉讼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公司将通过本次诉讼,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主张公司合法权利,以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影响。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
2、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