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1-00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解放西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劳动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宏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解放西路支行
账号:43001700661052503151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劳动路支行
账号:18-067901040010893
3、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宏景支行
账号:608057407676
4、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
账号:368100100100438802
5、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账号:19009886427303
6、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
账号:7401110187000001611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分别在上述6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新军、刘哲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平安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平安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3年12月31日解除。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