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11-024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11年8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30-16: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8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8月25下午15:00-8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普瑞温泉酒店(长沙市望城县星城大道8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光正。
6、本次会议通知刊登在2011年8月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上。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1人,代表股份1032983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9155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人,代表股份11748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委托朱志怡、黄靖珂律师参加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祁东分公司年产1万吨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32974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747384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关于祁东分公司年产1万吨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公告 》详见2011年8月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合作建设“南岭科技园”项目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4473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747384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关联股东湖南省南岭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合作建设“南岭科技园”项目的公告 》详见2011年8月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32974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747384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修改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网。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易建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32974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747384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四、律师见证情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朱志怡、黄靖珂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