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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1-053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8月31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武汉光明万丽酒店三楼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98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肖宏江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1,782,412,018

      股,占公司总股本86.2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强化对子公司资金管控,有效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会议同意在不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根据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热电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分批给予财务资助,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 期限为资金实际到位起一年。高新热电公司将通过销售收入、借款置换等方式偿还借款。同时,会议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在本事项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提供财务资助所必须的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财务资助用于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银行借款置换等。该财务资助额度可循环使用,即提供财务资助后即自总额度扣除相应的额度,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

      本议案有关情况详见《关于向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该公告全文于2011年8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1,022,322,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57.36%;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760,090,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2.64%。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赵怀亮 陈浩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D20101110814810113BJ-07号

      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或“公司”)委托,指派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11年8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1年8月31日召开公司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8月31日(星期三)上午9:30在武汉光明万丽酒店三楼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98号)如期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3人,代表1,782,412,01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6.20%。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逐项审议并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关于为武汉高新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赵 怀 亮

      承办律师:

      陈 浩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