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提案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1-058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提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商晓波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91%)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临时提案《关于将“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写入公司章程的提案》,并提请公司近期召开的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为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案程序合法,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第5项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附后。
现将召开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重新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9月12日(星期一)上午9:30分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5、股权登记日:2011年9月6日
二、会议议题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拟向中国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15000万元的人民币综合授信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申请20000万元的人民币综合授信的议案》
5、《关于将“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写入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1年9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手续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保荐机构代表;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登记;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5、 5、登记地点: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6、登记时间:2011年9月8日、9日上午9时~11时,下午1时~4时。
五、其它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1-6391405
传真号码:0551-6391725
联系人:何的明、鲁进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邮政编码:231131
2、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若有其它事宜,另行通知。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本人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了解了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序号 | 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2 | 《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
3 | 《关于公司拟向中国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15000万元的人民币综合授信的议案》 | |||
4 | 《关于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申请20000万元的人民币综合授信的议案》 | |||
5 | 《关于将“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写入公司章程的议案》 |
(填表说明:请在 “同意”、“反对”、“弃权”中填“√”,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不选或多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1年 月 日
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3、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2
回 执
截止2011年9月6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____________股,拟参加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帐户:
股东名称:(签章)
注:请拟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于2011年9月9日前将回执传回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或重新打印均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
关于将“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写入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股东: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运营管理基本情况结合组织架构和未来发展战略,为能够更好的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系,现决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依据《公司法》及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说明表2。
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说明表2
条款 | 原章程中的内容 | 修订后章程中的内容 |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