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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9月份及1-9月份主要运营数据公告
  •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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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示公告
    暨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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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财务数据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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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2011年1-9月份发电量情况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9月份及1-9月份主要运营数据公告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示公告
    暨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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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2011-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1-001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近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裕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约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国泰君安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建、水耀东及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泰君安出具的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

      六、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泰君安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1-002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

      注册资本工商变更及公司章程

      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70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424.3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00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39号文批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2011年9月2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公司2010年11月26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已完成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等手续并取得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30000400000628。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由273,818万元人民币变更为304,242.3万元人民币;公司的实收资本由273,818万元人民币变更为304,242.3万元人民币。

      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1、 原章程第十八条增加两款为第十八条第六款及第七款:

      前款所述H股发行完成后,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公开发行A股304,243,000股。公司经前述增资发行A股股份后的股本结构为:

      公司共发行普通股3,042,423,000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2,009,243,000股,约占股本总额66.04%,H股股东持有1,033,180,000股,约占股本总额33.96%。

      2、 原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3,818万元。

      现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42,423,000元。

      修订后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