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1—04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11月7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或“公司”)分别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11)乐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2009)浙杭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乐山中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1)乐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汇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燃料”)
被执行人:四川金顶
乐山中院执行的汇源燃料申请执行乐山中院(2010)乐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7,418,303.67元。2011年9月23日,乐山中院根据债权人峨眉山市天翼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四川金顶破产重整的申请,依法作出(2010)乐民破(裁)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四川金顶破产重整。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终结乐山中院(2010)乐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杭州中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的(2009)浙杭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施正明
被告一: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大地纸业”)
被告二:陈建龙
被告三:四川金顶
原告施正明诉被告大地纸业、陈建龙、四川金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6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09)101号文件规定,该院于2009年6月1日决定将此案移送杭州中院处理。杭州中院于2009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因出现“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执行和战略投资者重组ST金顶工作顺利推进的需要”的情况,杭州中院依法于2010年7月1日以(2009)浙杭商初字第224号裁定此案中止诉讼。
2011年10月28日,原告施正明向杭州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杭州中院认为:原告施正明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正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96元,减半收取44,5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9,548元,由原告施正明负担。
上述第一项诉讼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10年7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临2010-047号公告。
上述第二项诉讼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10年7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临2010-045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