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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1-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相关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决定自2011年11月15日起,在部分渠道开通旗下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20007,以下简称“本基金”或“金元比联保本混合”)的转换业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需遵循本公司于2009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披露的基金转换公告(以下称“基金转换公告”)中相关业务条款的规定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本基金的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换申购补差费两部分,具体费率如下:

    转出基金转入基金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补差费率
    持有期≤1年1年<持有期≤2年2年<持有期≤3年3年<持有期50万元以下50(含)-100万元100(含)-500万元500(含)-1000万元1000(含)万元以上
    金元比联成长动力混合金元比联保本混合0.50%0.25%0.00%0.00%0.00%0.00%0.00%0.00%0.00%
    金元比联丰利债券0.30%0.20%0.00%0.00%1.20%1.20%1.00%0.50%单笔1000元
    金元比联价值增长股票0.50%0.25%0.00%0.00%0.00%0.20%0.20%0.50%0.00%
    转出基金转入基金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补差费率
    持有期<1年1年≤持有期<2年2年≤持有期<3年3年≤持有期50万元以下50(含)-100万元100(含)-500万元500(含)-1000万元1000(含)万元以上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金元比联保本混合0.50%0.30%0.00%0.00%0.00%0.00%0.10%0.50%0.00%
    金元比联核心动力股票0.50%0.30%0.00%0.00%0.00%0.00%0.10%0.50%0.00%
    金元比联消费主题股票0.50%0.30%0.00%0.00%0.00%0.00%0.10%0.50%0.00%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2.00%1.60%1.20%0.00%0.30%0.30%0.00%0.00%0.00%
    金元比联成长动力混合0.30%0.30%0.00%0.10%0.00%
    金元比联丰利债券0.00%0.00%0.00%0.00%0.00%
    金元比联价值增长股票0.30%0.00%0.00%0.00%0.00%
    金元比联核心动力股票0.30%0.30%0.00%0.00%0.00%
    金元比联消费主题股票0.30%0.30%0.00%0.00%0.00%

    三、本公告未予披露的以基金转换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1日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11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金元比联保本混合
    基金主代码620007
    基金交易代码620007(前端)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8月1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1年11月15日
    赎回起始日2011年11月15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2011年11月15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2011年11月15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1年11月15日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自2011年11月15日(含当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交易日为准(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的除外)。开放日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业务办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起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3.2.1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备注
    M<1,000,000.001.2% 
    1,000,000.00≤M<5,000,000.001% 
    5,000,000.00≤M<10,000,000.000.5% 
    M≥10,000,000.001000元 

    注:申购费率优惠:

    1、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投资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前端收费模式),并扣款成功,申购费率享有如下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申购费率按8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8),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或收取固定费用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2、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31日,个人投资者通过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个人手机银行(WAP)和个人电话银行申购开放式基金,其申购费率均享有8折优惠。原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不低于0.6%的,折扣后的实际执行费率不得低于0.6%;原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低于0.6%(含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3、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渠道(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前端收费模式),并扣款成功,申购费率享有如下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申购费率按7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7),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或收取固定费用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4、自2011年11月15日15:00至2012年6月29日15:00期间,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前端收费模式),并扣款成功,申购费率享有如下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申购费率按8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8),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或收取固定费用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5、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投资者通过华夏银行网上银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前端收费模式),并扣款成功,申购费率享有如下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或收取固定费用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6、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委托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7、投资者自2011年11月15日起通过广发证券网上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8、投资者自2011年11月15日起通过中国银河证券网上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9、投资者自2011年11月15日起通过海通证券网上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10、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申银万国证券网上交易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并扣款成功,申购费率享有如下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申购费率按4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4),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或收取固定费用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申银万国证券电话交易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并扣款成功,申购费率享有如下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申购费率按5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5),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或收取固定费用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11、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光大证券网上交易方式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12、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金元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委托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13、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华福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委托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14、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信达证券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非现场委托方式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15、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华泰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委托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余额部分将在赎回时由注册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1年2%
    1年≤N<2年1.6%
    2年≤N<3年1.2%
    N≥3年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各只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费用)按照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列示执行。如标准申购费率(费用)调整,基金转换费的计算相应调整。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适用基金: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可办理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并管理的基金进行相互转换,具体包括: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20001)、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20002)、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20003)、金元比联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20004)、金元比联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20005)、金元比联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20006)。

    2、适用投资者

    本基金的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持有本公司任一只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3、适用销售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交易)。

    4、转换开放日:本基金从2011年11月15日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基金办理日常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5、转换份额: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转换时,每次转出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时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转换时需同时全部转出,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余额部分将在转换时由注册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6、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通了转换业务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2)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3)赎回和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先转换。

    (4)若同一投资者转换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顺序。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6)具体转换费用的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约定的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基金。

    2、适用销售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适用投资者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可投资该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4、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上述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需增开交易账户(已在上述销售机构开户者除外),并申请办理本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上述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申购方式和申购日期

    投资者应遵循上述销售机构开办本业务的有关规定,指定银行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并与上述销售机构约定申购周期和申购日期。

    6、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7、申购金额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单笔申购金额最低限额为100元。

    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定期定额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单笔申购金额最低限额以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费率优惠:

    (1)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投资人通过农业银行基金定期定额业务进行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享有申购费率8折优惠(仅限前端收费)。原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高于0.6%的,基金定投申购费率按8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8),但优惠后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2)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建设银行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申购费率8折优惠,但优惠折扣后的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3)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定投申购本基金可享受申购费率8折优惠,但优惠折扣后的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4)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投资人通过华夏银行提交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并成功扣款的,均享受定投申购费率8折优惠,但优惠后的申购费率不能低于0.6%;若优惠后费率低于0.6%的,则按0.6%执行。若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5)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委托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的,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柜台系统现场委托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的,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8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6)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中国银河证券网上交易方式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中国银河证券柜台系统现场委托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的,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8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7)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海通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委托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的,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海通证券柜台系统现场委托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的,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8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8)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光大证券网上交易方式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9)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信达证券网上交易方式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10)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华泰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的,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自2011年11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华泰证券柜台系统现场委托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的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8 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1年11月15日始,本公司将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的指定网点营业场所、本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布上一个基金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