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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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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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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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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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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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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11-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1-06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可全权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事宜。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531号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10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0,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5,083.9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5,416.1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327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1年10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0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1]第1356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名称: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350200200004396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姓名:江斌

      注册资本:9,000万元

      实收资本:9,000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1、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名称及有效期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饲添(2010)0231);2、生产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及有效期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XK13-217-00877);3、销售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4、生产及销售化学医药原料、有机化工中间体及化工原料、硫酸铵产品(不含须经前置许可的化学品);5、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1-07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委托代办股份

      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以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主办券商并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与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一旦本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时,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负责公司可能退市的股份转让工作,并在代办股份转让实际发生时,向其支付代办费。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1-08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1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就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531号文件核准,公司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0,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5,083.9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5,416.1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1]第13562号《验资报告》。

      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于2011年11月18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海沧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1、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510188000362603,截止2011年11月14日,专户余额为9,001.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DHA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9680100100230131,截止2011年11月14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ARA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92902138710808,截止2011年11月14日,专户余额为3,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海沧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52000680018170166586,截止2011年11月14日,专户余额为53,415.1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浩、杜卫民、杨涛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海沧支行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