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2011—038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8月7日证监发行字[2007]742号文批准,于2009年8月17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9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99,880.30万元,于2009年8月18日全部到位。该募集资金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09)第11697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位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九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于2009年8月2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日,三方监管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为了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基于银企战略合作等原因的考虑,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一一年第三次会议决议通过(详见2011年10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公司在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学府街支行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原在中国建设银行太原迎泽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活期存款中的20,000万元转存至该账户中。本次调整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公司据此在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学府街支行开设了专项账户,并与招商银行、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1900046910801,截至2011年11月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设4.5×108Nm3/a焦炉煤气制2×108Nm3/a液化天然气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飞虎、范茂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2011—039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与介休市新泰钢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于2011年7月25日签署了《贷款互相担保协议》,约定互相就对方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包括开具票据业务)时,由双方相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信用担保,互保期限为5年,在此期限内,新泰钢铁为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包含)20亿元人民币,公司为新泰钢铁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包含)13亿元人民币。该互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11年7月25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1年7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根据以上协议,近日公司为新泰钢铁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的为期一年的叁亿元综合授信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保证范围为该行在授信额度内向新泰钢铁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叁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保证期间为自该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该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次保证合同签订后,公司累计为新泰钢铁提供的担保额为10.68亿元。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