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900953 股票简称:凯马B 编号:临2011—23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潍拖”)诉本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马汽车)、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参见本公司临2010-33、2011-09、2011-10号公告,分别刊载于2010年10月26日、2011年5月6日、2011年6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1年5 月24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一审终结。本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潍商初字第86号]。
二、 有关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股东出资纠纷,凯马汽车公司作为被增资对象,并非该纠纷的争议主体,原告亦未对其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将其作为被告起诉不当,应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山潍拖与被告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增资协议》对第三人凯马汽车公司的增资方案和增资程序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原、被告及第三人凯马汽车公司均严格依照《增资协议》约定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和变更登记等手续,现原告主张该增资系虚假增资,但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事实和证据可说明,在第三人凯马汽车公司增资前后,原告山潍拖对被增资对象凯马汽车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是清楚的,对增资程序、增资数额、增资比例亦为明知,且在2009 年12月23日信函及12月24日股东会决议中再次确认了其股东比例,并于12月25日按该比例领取了股利,因此原告称在2005 年的增资过程中被告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原告对本次增资行为的不知情、骗取其信任与其签订《增资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主张本案各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3000万元,未提供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800元,由原告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外,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判决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2010)潍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