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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1-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钢圈 公告编号:2011-051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通知于2011年11月13日以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11月23日上午10:00在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参加现场会议6人,参加通讯表决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高赫男先生召集并主持。

    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修订前后对照表请见附件,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特此公告。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1月23日

    附件: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等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4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


    5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对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3年以上。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对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6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7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前款所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8在原“第十五条”后新增三条为新“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9第十六条 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信息泄露导致的股价异动时,公司应在三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移至原“第二十三条”后,变更为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注: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时,在原规则中有增减条款,致使原条款顺序有所变动,修订后规则中条款序号依次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