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11-061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12月28日(星期三)上午9:30分
2、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李秀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5,380,9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88,029,564股的24.0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更换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2、律师姓名:王秀宏、杨姗姗
3、结论性意见:公司二〇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11-062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于2011年12月16日发出。
2、会议于2011年12月28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公司董事7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名。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秀林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本次董事会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制度全文。
审议结果:通过。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关于资产核销的议案》(本项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决定本次核销五年以上已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3,293,253.02元,公司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核销不会影响公司当期利润。
审议结果:通过。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独立董事就《关于资产核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本次资产核销为五年以上已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共计3,293,253.02元,公司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核销不会影响公司当期利润,可以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本次资产核销是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11-063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8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监事5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5名,会议由监事长李利平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以签字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资产核销的议案》。
决定本次核销五年以上已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3,293,253.02元,公司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核销不会影响公司当期利润。
公司董事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此次资产核销,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可以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核销资产。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核销资产发表独立意见:
一、本次资产核销为五年以上已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共计3,293,253.02元,公司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核销不会影响公司当期利润,可以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资产核销是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毕焱、李明、高真茹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二〇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秀宏律师、杨姗姗律师出席公司本次二〇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与规则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的提出与表决程序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出席、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情况,并依据事实和法律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和承诺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审议与表决程序等事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发生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召开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2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二〇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经审查,公司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的确定、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及投票表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和说明。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12月28日上午9:3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登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查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65,380,938股,占公司总股本688,029,564股的24.04%。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在2011年12月2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资格,并不违背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根据公司刊登于2011年12月13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关于召开二〇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分别通过了《关于更换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公司二〇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见证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负责人:
华 洋
见证律师:
王秀宏 杨姗姗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