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2-001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3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331号文《关于核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于2011年3月16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27元/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945,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69,071,911.2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75,928,088.80元。
2011年3月21日,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京都天华验字(2011)第0022号)。
2011年9月22日及2011年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同意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的新项目详细情况如下:
1、根据“轻重缓急、重点优先”的原则,原定郴州美神育种有限公司、唐人神宁乡花猪有限公司的计划投资鉴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暂缓实施,改为实施建设河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
2、对此,结合公司饲料板块和生猪产业链的区域战略布局,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业的发展,公司拟将前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的“株洲年产36万吨全价配合饲料生产线项目”剩余募集资金3,659.97万元,“成都年产18万吨配合饲料项目”剩余募集资金1,532.77万元,共计5,192.74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河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饲料生产线项目”,第一期投入资金2,000万元用于第一期工程建设(2011年12月止),第二期再投入资金3,192.74万元用于第二期工程建设(2012年10月止)。该项目定位以畜禽配合饲料产品为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共计5,192.74万元,占公司预计募集资金总额的15.06%,占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5.93%,该新投资项目不涉及关联交易(详见《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57))。
2011年12月1日,公司已将8,735.5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完毕(详见《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流动资金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77))。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新项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如下:
一、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的情况
为了便于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公司和河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协议一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城东支行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证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城东支行。
河北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河北湘大”)为全资子公司,为实施河北年产30万吨水产饲料生产线项目的法人主体,公司与河北汉湘大共同作为甲方,河北湘大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001501062052502468,该专户金额为5,192.74万元,仅用于实施建设河北年产30万吨水产饲料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炳全、陈庆隆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向公司和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其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起失效。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