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2-003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月6日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2年1月6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长宁区华山路1226号上海兴华宾馆7楼人和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1月6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会议通知分别于2011年12月22日和2012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相关会议资料于2011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
会议由董事长张春景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58人,代表股份30,821,505(三千零八十二万一千五百零五)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86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人,代表股份8,300,114 (八百三十万零一百一十四)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7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33人,代表股份22,521,391(二千二百五十二万一千三百九十一)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92%。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安信信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有效期延期一年》的议案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月11日召开了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安信信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决议:与本议案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公司于2009年1月9日、2010年1月8日、2011年1月7日分别召开了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通过了《关于安信信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决议,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的授权将于2012年1月7日到期。
鉴于《定向发行合同》所处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2011年4月,交易各方协商签署《定向发行合同补充协议》。与《定向发行合同》相比,补充协议的主要修订内容为“在维持原有交易方案内容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购安信信托的新增股份数量由1.5亿股调减为1亿股;同时,若因中信集团发展需要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中信集团有权将所持中信信托80%的股权转让给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中信集团在《定向发行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均由该子公司享有或承担,中信集团就本次重组作出的承诺均由该子公司承继,中信集团就本次重组签署的所有文件均由该子公司予以承认并执行;中信集团进行上述转让无需另行经协议方同意,也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除《定向发行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上述内容之外,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其它内容维持不变。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于中信集团决定将所持中信信托80%的股权转让给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后与中信集团该子公司办理发行对象变更事宜。因该《定向发行合同补充协议》的签署,需对2008年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进行更新并重新申报。2011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2011年5月16日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事项。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了根据最新情况修订后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11347号),同时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于2008年1月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方案的申报材料,也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1】85号),同意公司撤回原申请材料,决定终止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即将到期,为保证该方案顺利实施,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安信信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有效期延期一年。除2011年5月16日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内容外,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的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鉴于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需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30,821,505 | 30,242,857 | 427,298 | 151,350 | 98.1226% |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需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30,821,505 | 29,588,483 | 177,638 | 1,055,384 | 95.9995%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钟向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