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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北京能源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2012-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热电 公告编号:2012-1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北京能源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从实际控制人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获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重组的通知》(京国资[2011]27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北京市国资委决定对京能集团、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集团”)实施资产重组。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 将热力集团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京能集团,由京能集团对其行使出资人职责;

      2、 热力集团保留独立法人地位并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

      3、 北京市国资委派驻京能集团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范围覆盖到热力集团;

      4、 京能集团应根据重组方案及重组后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快修改、制定企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资产重组、业务整合、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5、 按照有关规定,以2011年12月31日为时点及时办理相关账务处理、资产划转、工商变更等相关工作。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与热力集团签署并履行的《供热合同》共计两项,分别为公司向热力集团提供热水热量事项和蒸汽事项进行的双方约定。

      其中提供热水热量的《供热合同》于2001年3月6日签署,合同有效期限为3年,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若双方对合同条款无异议,在合同有效期满后可自动续展。热水热量价格由政府定价,目前按照33元/吉焦执行。

      提供蒸汽的《供热合同》于2010年签署,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0年12月15日至2013年12月15日止。合同约定若双方对合同条款无异议,在合同有效期满后可自动续展。蒸汽价格由双方约定,目前按采暖季109元/吨、非采暖季55元/吨执行。

      2010年度,公司向热力集团提供热力产品的收入为338,179,232.74元,其中热水产品收入338,179,232.74元,蒸汽产品收入0元。

      京能集团与热力集团本次重组不影响公司与热力集团间的上述两项合同的有效履行。

      根据《通知》精神,2012年起公司向热力集团销售上述热力产品事项调整为关联交易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