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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2-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临2012-5

    债券代码:120483 债券简称:04中石化

    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4年2月24日发行的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2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1年2月24日至2012年2月2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04中石化,代码120483

    3、 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 担保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5、 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35亿元,10年期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4]92号文件批准发行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61%。本期债券均为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对逾期未领的利息不另计息

    9、 计息期限:自2004年2月24日至2014年2月23日

    10、 付息首日:2005年至2014年每年的2月24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11、 集中付息期:自每年的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含付息首日当日)

    12、 兑付日:2014年2月24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3、 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级

    14、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4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1年2月24日至2012年2月23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61%。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2月23日。截止该日下午3:00,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12年2月24日。

    5、付息时间: (1) 集中付息:自2012年2月24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 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1) 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2)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b)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 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d) 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e)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章程》以及《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2年2月23日收盘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2年2月28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传真号码为010-59969234,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王岩,邮政编码为100728。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2年2月28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收款银行为工商银行北京中石化大厦支行,账户号为0200004209033005606,户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1、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傅成玉

    联系人:王岩 吴高峰

    联系电话:010-59969225、59960000

    传真:010-59969234、59960386

    邮政编码:100728

    网址:http://www.sinopec.com

    2、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贺君、李航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网址:http://www.cicc.com.cn

    3、托管人:

    (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董屹、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3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chinabond.com.cn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表: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 写 人: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临2012-6

    转债代码:110015 转债简称:石化转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石化转债”2011年度付息事宜的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石化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11年2月23日(起息日)起计算利息,第一年票面年利率为0.5%;

    2、派发年度:2011年2月23日至2012年2月22日;

    3、扣税前每手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5元,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元;

    4、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2月22日;

    5、除息日:2012年2月23日;

    6、兑息日:2012年3月1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石化转债”,代码110015)至2012年2月22日止满一年,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第一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石化转债从发行首日即2011年2月23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一年的票面利率为0.5%,即每手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2月22日;

    2、除息日:2012年2月23日;

    3、兑息日:2012年3月1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2年2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石化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石化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石化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石化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石化转债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石化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对于持有石化转债的合资格境外投资者(QFII),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石化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4.5 元。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石化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1年2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摘要。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联系人:王岩 吴高峰

    电话:(010) 59969225、59960000

    传真:(010) 59969234、59960386

    邮编:100728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陈革

    董事会秘书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临2012-7

    债券代码:126011 债券简称:08石化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8石化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08石化债”按票面金额从2011年2月20日(以下简称“起息日”)至2012年2月19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0.8%;

    2、扣税前每手“08石化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8.00元,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0元(以下简称“本期利息”);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2月17日;

    4、除息日为2012年2月20日;

    5、兑息日为2012年2月20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8石化债”)至2012年2月19日将满四年,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本期“08石化债”的票面年利率为0.8%。每手“08石化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0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2月17日

    2、除息日:2012年2月20日

    3、兑息日:2012年2月20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2年2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石化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上市公告书》中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08石化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石化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石化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08石化债”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2年2月17日收盘时持有“08石化债”的QFII最晚于2012年2月27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传真号码为010-59969234,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王岩,邮政编码为100728。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2年2月27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08石化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收款银行为工商银行北京中石化大厦支行,账户号为0200004209033005606,户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08石化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08年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和《上市公告书》。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邮编:100728)

    联系人:王岩 吴高峰

    电话:(010)59969225、59960000

    传真:(010)59969234、59960386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表:“08石化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 写 人: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