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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编号:临2012-006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年2月17日下午14:00在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2月1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27人,代表股份747,263,164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2,002,986,332股)的37.3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430,192,435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21.4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17人,代表股份317,070,729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5.83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主持。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46,694,8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424,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144,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316,502,457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反对424,256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弃权144,016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决议具体内容如下: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并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市场条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两年)内一次或分期择机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将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并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公司营运资金等。

      为了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工作,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分期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主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申报事宜;

      3、签署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办理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6、本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后两年内实施。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蒋浩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