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3版)
2、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为:010-5832 8677。
投资者须于2012年3月9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于传真后10分钟内致电保荐人(主承销商)之当日联系电话010-5832 8766予以确认:
①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见附表)
②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 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 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备注务必注明“川投能源增发申购”+“投资者A股账户名称(上海)”)
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3、缴纳申购定金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本次发行价格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12年3月9日(T日)15: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并请机构投资者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支付。
账户名称: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开户行: | 交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
银行账号: | 110060576018150085353 |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 301100000099 |
联系人: | 郎宁、石颖 |
电话: | 010-82608178、82608180 |
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的全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汇款用途中的投资者全称是保荐人(主承销商)认定申购定金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12年3月9日(T日)17:00之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敬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的在途时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1)2012年3月14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金融投资报》上刊登《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内容包括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如有)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及缴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2)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12年3月14日(T+3日)17:00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12年3月14日(T+3日)17:00之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承销团包销。
若定金大于申购款,多余定金将统一在2012年3月14日(T+3日)退款。
(3)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4)机构投资者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将于2012年3月12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2012年3月15日(T+4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款(如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6)中伦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四、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五、网上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详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2012年3月8日(T-1日)9:30-11:30,发行人拟就本次发行在中国证券网(http://www.cnstock.com)上进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六、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11号
联系人:谢洪先、龚圆、鲁晋川
电话:028-8609 8647
传真:028-8609 8649
2、保荐人(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李克非、程前、杨继萍、王宇飞、栾依峥、董伊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964
发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3月7日
附表1: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
本表由申购股数为50万股或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填写。本表一经机构投资者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即构成申购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传真号码:010-5832 8677;传真确认电话号码:010-5832 8766 | ||||
单位全称 | ||||
所管理的产品名称(如适用) | ||||
身份证明号码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股票账户名称(上海) | ||||
股票账户号码(上海)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传真 | |||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 电子邮箱 | |||
退款银行信息(退款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与投资者缴款银行账户信息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须与划款凭证相同) | 汇入行全称 | |||
资金账号 | ||||
收款人全称 | ||||
汇入行地点 | ||||
申购股数 | 大写 | 股 | ||
小写 | 股 | |||
申购金额 (申购股数×12.22元/股) | 大写 | 元 | ||
小写 | 元 | |||
申购定金 (申购金额×20%) | 大写 | 元 | ||
小写 | 元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1、此表供申购股数为50万股或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填写。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下限为50万股(含50万股),上限为8,150万股(含8,1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申购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2、申购表可从川投能源网站(http://www.scte.com.cn)及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下载。为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3、“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如果机构投资者以其所管理的产品申购,则需要在单位全称后写明其管理的产品名称。
4、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其中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5、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确定其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2012年3月9日(T日)15:00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T日)17:00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7、退款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与投资者缴款银行账户信息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须与划款凭证相同。
8、凡参加申购机构投资者请将申购表填妥后于2012年3月9日15:00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上海)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9、投资者填写此表时不得涂改。未按照要求填写、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或未按时提交的申购报价表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因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0、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醒投资者:2012年3月9日(T日)15:00之后的申购恕不接受,请注意发送传真时间;申购表一经传真至上述传真号码即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11、投资者应尽早安排汇缴申购款项,以保证申购款项能在2012年3月9日(T日)17:00前汇到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12、本次发行的咨询电话为010-5832 8678,传真号码为010-5832 8677,传真确认电话号码为010-5832 8766。投资者传送资料后,请在发送完毕10分钟后拨打传真确认电话号码查询保荐人(主承销商)是否已接收相关文件。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