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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浙江龙盛被责令改正
    2012-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阮晓琴 ○编辑 邱江

      

      浙江龙盛今天公告,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该《决定》主要指出公司与Kiri Holding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现已更名为Dystar Global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即徳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简称“德司达公司”)所控制的各子公司之间发生大额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行为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

      公司与德司达公司所控制的各子公司在2010年期间发生了40605.20万元的购买和销售货物,但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应的决策程序,亦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2011年期间发生12.5亿元的购买和销售货物,未依照关联交易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而是在2011年底补充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存在关联交易先实施后决策和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问题。同时,公司在2010年期间通过委托贷款向德司达控制的3个子公司提供累计1.5亿元的资金拆借,并在2011年对其进行展期,但未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而是在2011年底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存在先实施后决策和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问题。

      浙江龙盛解释说,公司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因为公司对关联方的认定出现了认知错误。公司全资子公司桦盛有限公司于2010年初出资2200万欧元认购德司达公司可转换债券,当时出于安全性考虑,同时为了实现公司与德司达公司控制的各子公司之间的资源优势互补,使得德司达公司尽快恢复经营,从而为公司的可转债转股创造条件,最终实现对德司达的收购,而委派三名董事出任该公司董事职务。

      根据规定,“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是列入关联法人,因此德司达公司应该列入关联方范围,公司与其发生的交易均应列入关联交易,但浙江龙盛事先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违规行为。

      浙江龙盛称,上述关联交易目前不影响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自主生产的产品通过德司达公司销售占同类产品销售金额的比例较小,贸易业务只是临时为德司达公司提供一定的流动资金,不具有长期性,因此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