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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恢复上市进展
    有关情况的公告
    2012-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2-015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恢复上市进展

      有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科技”或“公司”)为切实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尽早恢复持续经营能力,避免公司退市。现将公司恢复上市进展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已经依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裁定批准《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须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方能生效。重整计划获得裁定批准后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开始办理股份划转等相关事宜。

      2、针对部分股东表达了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潜在重组意向方的积极意愿,为了寻找更优质的重组意向方,公司现已开通专用邮箱:hs600817@163.com,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盈利能力优良的重组意向方,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3、公司2011年报编制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将会按照原定披露时间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2-016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在2012年4月20日报道了“证监会查处宏盛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一文,现将文章主要内容摘抄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的线索,2008年8月,证监会对宏盛科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3月,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发现,宏盛科技2005年、200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法院审理查实,2005年至2006年,宏盛科技通过407份虚假提单骗取信用证承兑金额4.85亿美元。407份虚假提单对应的贸易金额4.8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0.6亿元。宏盛科技2005年和2006年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51亿元和人民币60.4亿元。宏盛科技2005年和2006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龙长生作为宏盛科技董事长,直接控制宏盛科技“两头在外”的业务模式,知悉宏盛科技407张虚假提单骗取外汇一事,是宏盛科技信息披露虚假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哲男作为龙长生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公司董事,主要负责协助龙长生管理外贸业务,对宏盛科技“两头在外”业务的情况应当知情;鞠淑芝作为宏盛科技的董事(龙长生母亲),又是与宏盛科技407张虚假提单相关的对手方外企的董事,长期居住在美国,对相关业务应当知情。沈哲男、鞠淑芝是宏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认定宏盛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宏盛科技时任董事长龙长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宏盛科技时任董事鞠淑芝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宏盛科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沈哲男给予警告;同时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认定龙长生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该处罚决定宣布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证监会拟对宏盛科技给予处罚,但宏盛科技因资不抵债,已被债权人申请并经相关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因此,不再对宏盛科技给予处罚。”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关于该案的前期进展情况公司已于2011年8月10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告临2011-023)。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