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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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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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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证券代码:002497 证券简称:雅化集团 公告编号:2012—24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信息化建设项目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和满足多组织架构以及集团内企业协同运转、高效管理和科学决策需要的综合信息系统,公司用超募资金7,500万元投入信息化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公告】,并就“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连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或“保荐机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告】。

      因信息化建设项目作为集团管理提升项目,涉及公司及下属各公司,为有效实施募投项目,合理分摊成本,根据各分子公司具体实施内容和受益情况,对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渠道进行了明确,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对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雅化集团三台化工有限公司、雅化集团旺苍化工有限公司、四川雅化实业集团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实施资金,公司将以增资各子公司的方式实施,并分别设立专户予以储存;其他非全资子公司及其他分子公司所需资金由各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告】。

      二、超募资金专户

      为了规范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清晰反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入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新设超募资金存储专户,将原“雅安炸药生产线高效节能改造项目”账户中的超募资金及利息收入、原“信息化建设项目”因部分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建设而调整的原账户资金及利息收入全部转入新设立的超募资金专户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告】。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分别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31130100100113147,截止2012年4月18日,专户余额为1,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7040140900001120,截止2012年4月19日,专户余额为3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雅化集团三台化工有限公司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309447129201017060,截止2012年4月19日,专户余额为4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雅化集团旺苍化工有限公司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城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11611011018010018656,截止2012年4月19日,专户余额为8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工程爆破有限公司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1218475225,截止2012年4月19日,专户余额为8,177.5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申银万国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银万国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申银万国的调查与查询。申银万国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申银万国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勇、罗捷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银万国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2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申银万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银万国,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申银万国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银万国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申银万国出具对账单或向申银万国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银万国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自三(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申银万国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