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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989 股票简称:中国重工 编号:临2012- 023 号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中国重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27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0.5015亿元,本次发行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79.3549805亿元已由主承销商于2012年6月8日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1001085400059613888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以及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23904881710503的专户中。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159号《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募集资金验证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阜成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北京万寿路支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人”)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建行阜成路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1001085400059613888,截至2012年6月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554,848,635元;在招行北京万寿路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23904881710503,截至2012年6月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380,649,415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如下用途的款项应全部存入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决定的以上募集资金专户中。

      除严格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中的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变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上述专户中的资金仅用于公司收购中船重工集团持有的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衡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公司的100%股权,以及中船重工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29.41%的股权项目;以及舰船及海洋工程装备产业能力建设、海洋工程及大型船舶改装修理及拆解建设、能源环保装备及工程机械减速机制造建设等11个项目的建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采用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闲置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保荐人。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北京万寿路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北京万寿路支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佳、陈洁可以随时到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北京万寿路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北京万寿路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北京万寿路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北京万寿路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北京万寿路支行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保荐人传真号码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北京万寿路支行,同时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八、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北京万寿路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人发现公司、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北京万寿路支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