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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钢构 公告编号:2012-049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被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7月19日(星期四)上午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7月18日—2012年7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7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7月18日15::00—2012年7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5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永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5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9,780,7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3,5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会议由董事长周永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所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9,851,353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反对票33,00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弃权票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9,851,353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反对票33,00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弃权票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东回报规划论证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9,851,353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反对票33,00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弃权票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9,848,833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反对票35,52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弃权票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向商业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9,848,833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反对票35,52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弃权票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邵丽娅、常娜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二0一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