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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业风险暴露之下的纾困之路
    2012-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杨 帆

      

      信托资产在今年上半年历史性地膨胀到5.3万亿后,随即陷入了多维度的困扰之中。先是年初至今信托资产投向的各种类型,从房地产、艺术品、矿业、贷款、慈善到证券都接连爆发风险问题;接着是券商创新大会召开、证监会宣布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保监会出台新政“13条”征求意见稿,对融资类集合信托业务上产生了直接冲击,使信托在资产管理业务上失去了过往的制度优势,这对于正在业务转型道路上苦苦摸索的信托业无疑是一重大利空预期。

      无论是风险暴露还是业务竞争,都是一个行业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所必须经历的过程。所以,笔者认为,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化被动为主动,努力使之成为行业蜕变的催化剂,或将为信托业的长远发展赢得先机。

      这里需要明确一个观念,风险暴露和风险既成事实完全是两个概念,风险暴露在风险管理中相当于将风险前置,而管理既成事实的风险则相当于风险后置。现在信托业内出现的风险,基本上都是风险暴露。作为一个管理风险的行业,风险暴露是正常的,风平浪静才危险。因此,信托业现阶段的风险暴露并不具备普遍性和较强的危害性,却有利于整个风控链条的有效运作,这可以警醒和提示整个行业提升管理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正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由于信托资产的市场体量超出了市场预期,致使行业风险暴露的程度也超出市场预期。所以,相比较而言,在适当的预期下,当银行出现不良贷款,银行、保险、证券的理财出现亏损时市场的反应程度并不强烈,而一些信托计划在存续期内风险暴露时,对风险预期较弱的市场环节就会夸大风险暴露在整个风控链条中的作用,甚至将某一风险环节视为整体风险,市场上就会有强烈反应。另外,监管层对于信托产品有刚性兑付的要求,大多数投资人因此将投资信托产品视为获取高收益的一种方式,可以说大家对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已形成既定思维,一旦信托计划在存续期内出现风险敞口,自然反应强烈。归根到底,这是投资者对刚性兑付的理解出了偏差。实际上,刚性兑付仅仅是监管层采取的一种强制化解系统性风险的手段。

      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各信托公司一方面必须加强风险管理的能力,及时化解已暴露出来的风险,毕竟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风险暴露并不是信托业务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在信托传统业务优势难以延续的情况下,不妨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来提早化解将要产生的风险,这一方面可从内部减小行业竞争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将风险前置,减少风险暴露的几率,并加快促进信托公司的业务转型。

      信托的本质,可理解为通过一个单一的制度设计来实现投资手段多样化的目的,而信托业务的风险控制,就是要解决如何在监管限度内最大化地发挥信托制度设计的灵活性,从而更大程度上地发挥信托的制度功能。但在刚性兑付的掣肘下,信托业务的风险控制就面临着手段单一的困境。所以,在传统的信托业务受到限制、另类信托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加大、资产管理业务受到其他行业的挤压的情况下,调整信托业务结构,便成为在创新缺失的当下信托业纾困的必由之路。

      以笔者之见,现阶段信托公司业务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向,是调整风险业务和收费业务的比重。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最具代表性的风险业务,可以认为是一种债务工具,类似于日本信托银行发行的附有本金补偿契约的贷款信托。这类风险业务在获得相对高收益的同时,也会受到刚性兑付的制约。而收费业务则包括单一资金信托、阳光私募类信托计划,PE投资信托计划等。信托公司对这些业务承担管理责任,但无保底义务。

      短期来看,信托公司可通过调整这两类业务的结构,建立起适合企业自身风险识别、控制和管理能力的业务组合。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公司可偏重前者;而实力相对较弱的公司可通过收费业务尽快提高自身实力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进而提高风险业务的比例。而从长期看,在服务实体产业方面,风险业务需要进一步创新,将各种金融工具依据风险、收益、期限和流动性等特征组合,使信托融资成本低于行业利润水平,形成信托公司的专属特区。在服务投资者方面,则需要引导投资者转变投资行为和观念,即无论是面对融资型还是投资型的集合信托计划,强调购买信托计划份额是一种投资行为,而非低风险或无风险的高息储蓄。

      (作者单位:方正东亚信托研究发展部)